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7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灣省台東縣○○鄉○○村○○鄰○○○
街○○巷○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
一份在卷可佐,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