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67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2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