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1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家銘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而上開裁定於107年11月8日送達上訴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迄未補費,是上訴人本
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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