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78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潘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最高以計收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世偉於101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6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9,678元整未為清償(含
手續費7,422元整、消費款28,601元整及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53,655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2,256元整自106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