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少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威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8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03年9月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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