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997號
原   告  林永富
被   告  詹金茂
      車主   年籍不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
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
,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
月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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