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書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88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趙書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28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
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1張附卷可參(見偵28838卷第37、39、81頁)。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商標權人備註1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12年度保管字第207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