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06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光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46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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