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丁字第一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查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八十六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