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王錦川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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