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6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莊學志┌───────────────────────────────────────────────────┐│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6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WA0000000│97年5月5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2│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WA0000000│97年6月5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3│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WA0000000│97年7月5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4│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WA0000000│97年8月5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5│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WA0000000│97年9月5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6│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WA0000000│97年10月5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7│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4,341元│WA0000000│97年6月10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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