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7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1樓法定代理人甲○○
1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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