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34號聲請人 謝美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狀況說明等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財產狀況說明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
轉帳證明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⒉債務人96、97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
繳憑單及薪資證明文件(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⒊聲請人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清單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依法應分擔張OO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暨 張簡劉花
家族系統表;又聲請人配偶現確實因傷無法扶養其母及子女而需全由聲請人負擔之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暨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
⒍每月實際支出下列必要費用之明細及支出證明等文件:
⑴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實際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⑵家庭支出(含膳食、交通、水電、瓦斯等等)20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⑶子女學雜費繳納證明文件。
⑷如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影本及每月實際繳納5000元之收據,如有其他投資型保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⒎釋明配偶之最近2年財產收入狀況,並提出配偶與張簡劉花最
近2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資料,及每月實際支出扶養配偶之母3000元、子女各2000元之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現因傷無法工作之證明。
⒏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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