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