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君臨大地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聲請人名義(聲請狀與簽章不符)。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