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356號聲請人 郭承欽 相對人 郭陳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監護人郭承欽處分受監護人郭陳月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郭陳月嬌(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因聲請人欲處分受監護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爰為受監護人郭陳月嬌之利益,請求法院許可處分系爭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8年度監宣字22號、土地登記謄本1件為證,且業具相對人之子女出具書面同意書表示同意處分系爭不動產,聲請人本院審酌前揭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利益,確有處分系爭不動產之必要,核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昆鑫附表:
┌─────────┬─────┐│土地地號│應有部分││││├─────────┼─────┤│桃園縣○○鎮○○段│7分之1││社角小段23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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