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乙○○因詐欺案件,前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