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29日至89年4月28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476號(偵查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056、11257、90年度偵字第14208、93年度偵字第127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五)解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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