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26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4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2月7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人於96年12月17日上訴,於上訴書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補正裁定於97年2月18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迄未補正,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