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對相對人丙○○所發如附件所示「乙0000000000地重劃區重劃會」之函文、重劃前地籍圖、土地標示、重劃後土地分配公告位置圖、重劃後分配面積明細表、擬調整分配位置圖等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又「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即檢具左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1.計算負擔總計表。2.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3.重劃後土地分配圖。4.重劃前地籍圖。5.重劃前後地號圖。」「第一項通知方式,由重劃會以書面雙掛號函或由專人送達簽收;其未能送達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丙○○參加乙0000000000地重劃區重劃會,如主文所示重劃後土地分配通知等函件,經以郵寄方式寄予相對人丙○○後,因郵件招領逾期,致遭退回而未能依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份、函文及退回函件封套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依相對人丙○○之戶籍地址查訪相對人丙○○是否現居住於其戶籍地,經函覆以:相對人丙○○未居住於雲林縣○○鎮○○路○號,且該址現無人居住,有雲林縣警察局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西警刑字第○九二○○○二○二○三號函一紙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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