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76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滕佳珍 債務人 邱月梅 即被繼承人 陳陸珊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陸珊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貳佰叁拾柒元,及其中叁萬陸仟柒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