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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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或清償期未屆至,依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經查,本件抵押物登記所擔保之債權,債務人為丙○、乙○○、甲○○,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關係、債權證明及清償期屆至之依據,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未提出相關證明據以聲請拍賣抵押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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