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更(一)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6年度聲再更(一)字第5號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首頁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載「Z000000000號」部份,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正本於首頁中,將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