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曉卿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