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調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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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調字第91號

原告 劉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名 鎖匠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金名鎖匠 行營利事業登記及其負責人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葉子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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