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調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板小調字第91號原告 劉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名 鎖匠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 金名鎖匠 行營利事業登記及其負責人相關資料。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