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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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566號

原告 賴游芳艾

訴訟代理人 賴清江

羅文宏 律師

被告 廖玉桂

訴訟代理人 許智凱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複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吳登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1行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許智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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