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二九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複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三時,至系爭房屋現場履勘。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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