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一號
原告乙○○
甲○○丙○○被告群悅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大阪音樂唱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己○○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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