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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