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 蘇金富 住桃園縣龜山鄉○○村00鄰○○000號
送達代收人: 朱毓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3樓之
6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端正 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80,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8,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