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232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ONVERSEALLSTAR」商標之帆布鞋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俊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98年10月14日以98年度偵字第2326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8年11月3日確定,100年1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CONVER
SEALLSTAR」商標之帆布鞋1雙,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吳俊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0月14日以98年度偵字第2326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11月3日確定,至100年1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ONVERSEALLSTAR」商標之帆布鞋1雙,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屬實,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