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57號原告笠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尚徽 被告 林光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光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光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50,000元,應繳裁判費40,1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605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沈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