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告 李正隆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巷○○○○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中所列物件之價額。
二、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扣款李正隆薪資1/3錢,其意義為何。
三、依上開一、二之價額、金額依法繳納裁判費。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