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加均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顯欽 被告 翁建祥
劉俐慈 翁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3,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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