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41號原告 陳宥任 被告 管榮清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複代理人 唐雋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於113年5月6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參。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