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祐虢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
159號、113年度偵字第3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就林祐虢部分,原訂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十九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9分宣示判決,惟因同案被告 丁宏軒 係定同年月25日上午
9時29分宣示判決,為免判決認定發生歧異,本院基於節省司法資源及當事人訴訟勞費之考量,就被告林祐虢部分,裁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3年9月25日上午9時29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