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黄淑娟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欄所載起息日為民國(下同)113年7月1日,與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自113年7月2日起未受清償利息等內容不符。請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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