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80號聲請人 李威達 上列聲請人李威達因與相對人 羅錦樹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威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聲請程序費用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負擔。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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