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665號聲請人 陳三發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陳坤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坤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陳坤於民國49年2月15日死亡,遺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茲聲請人同為上揭土地之共有人,因被繼承人其有無繼承人不明,而親屬會議復未於1個月內召開、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惟查,被繼承人於49年月2月15日死亡,其死亡當時之繼承人,至少有聲請人於繼承系統表所列之配偶 陳蔡粉 (50年6月20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2月18日桃市00000000000000號回函在卷可參,是被繼承人遺產繼承人之有無,並非不明,聲請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尚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