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甲○○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五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孫捷音~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五四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五0一六五─八││壹│貳佰肆拾││├─┼───────────────┼──────────────┼────┼───┼────┼───┤│2│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七一0九一─0││壹│貳拾肆││├─┼───────────────┼──────────────┼────┼───┼────┼───┤│3│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九一九八六─五││壹│貳拾陸││├─┼───────────────┼──────────────┼────┼───┼────┼───┤│4│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一0三六四五─0││壹│貳拾玖││├─┼───────────────┼──────────────┼────┼───┼────┼───┤│5│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一三三三九九─四││壹│叁拾壹││├─┼───────────────┼──────────────┼────┼───┼────┼───┤│6│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一五五九一0─一││壹│肆拾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