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2號聲請人 黃東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珮琪┌─────────────────────────────────────┐│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家褘 │新莊區農會│108年12月15│25,677元│CI000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