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胡妙芳高彰岑 之繼承人
胡慧婷 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胡妙榮 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高妙吟 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胡宥榛 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胡宏明 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高銘宏 即高彰岑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6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9,1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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