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60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如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如對照表)
A女之母(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如對照表)訴訟代理人 林如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勇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案件判決後,本院刑事庭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關於被告被訴違反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散布誹謗罪部分,經第一審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該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惟該部分經原告之聲請,並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就該部分徵收訴訟費用。經查,原告就其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誹謗部分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就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