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郭芳宜 (即 郭陳錦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薛力慈┌───────────────────────────────────────┐│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0002│華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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