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清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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