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甲○○被告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就讀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及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共9筆,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9萬7,655元,約定第1至3筆利息於借用人最後教育階段完成或服兵役後滿1年之日內,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
0.5計算,第2至9筆利息於借用人最後教育階段完成或服兵役後滿1年之日內,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機動計算,並隨原告與教育部議定而調整,本息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分72期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並其逾期償還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而被告丙○○向原告借款後,自民國98年8月1日起未依約支付,迄今尚欠本金19萬7,655元,原告主張債務全部到期,經原告多次催討,迄未依約繳付,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等情。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萬7,6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足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又被告戊○○既為連帶保證人,則就被告丙○○對原告所負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台幣)├────────┬────┼────────────┤│││起迄日│週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2萬8,420元│自民國98年7月1│5.276%│自民國98年8月2日起至民││││日起至清償日止││國99年2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5276%計算;自民國││││││99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552%計算││││││。│├──┼──────┼────────┴────┴────────────┤│2│2萬8,420元│同編號1│├──┼──────┼──────────────────────────┤│3│2萬8,420元│同編號1│├──┼──────┼────────┬────┬────────────┤│4│1萬8,828元│自民國98年7月1│1.6%│自民國98年8月2日起至民││││日起至民國99年2││國99年2月1日止,按週年││││月1日止││利率0.16%計算;自民國99││││││年2月2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392%計算。││││自民國99年2月2│5.196%│││││日起至清償日止│││├──┼──────┼────────┴────┴────────────┤│5│1萬8,835元│同編號4│├──┼──────┼──────────────────────────┤│6│1萬9,841元│同編號4│├──┼──────┼──────────────────────────┤│7│2萬9元│同編號4│├──┼──────┼──────────────────────────┤│8│1萬8,717元│同編號4│├──┼──────┼──────────────────────────┤│9│1萬6,165元│同編號4│├──┼──────┼──────────────────────────┘│合計│19萬7,6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