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1號反請求原告乙○○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離婚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聲明第一項3000元+聲明第二、三項1000元,聲明第四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扣除已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元,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