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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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65號原告 池秀珍 訴訟代理人 呂文華 被告 周光治
周光顯 周光亮 周幸誼周秋萍周翠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22建號建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63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75㎡×公告現值62,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85)+(建物課稅現值147,00
0元×原告權利範圍1/7)=274,63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歐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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