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聲請人王惠㚬代理人 戴正賢
朱立鈴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惠㚬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鈞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並於104年10月23日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且應已確定,故今聲請人特具狀提出聲請,請求鈞院准予就聲請人之生活限制予以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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