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仲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仲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請人凱達環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東鋒 訴訟代理人 梁知為
張麗欣 張君瑜 鍾家敏 相對人卿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一百零六年仲聲和字第一一零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美金壹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整,及其中美金玖仟捌佰柒拾陸元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美金壹萬元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主文第三項「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六,其餘由相對人負擔。」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二、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三、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仲裁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就「台南渡假酒店BOT案」所生拖欠設計諮詢服務費爭議,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於民國107年7月23日作成106仲聲和字第110號仲裁判斷書(下稱系爭仲裁判斷書),其主文第1項載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美金19,876元,及其中美金9,876元自(西元)201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美金10,000元自(西元)2015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又本件仲裁費用合計為新臺幣61,631元,依系爭仲裁判斷書主文第3項之記載,亦應由相對人負擔56%。系爭仲裁判斷書已於作成之日即000年0月00日生效,並已合法送達兩造,然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爰依仲裁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系爭仲裁判斷書、107年8月14日
(107)仲業字第1071244號函為證,而系爭仲裁判斷書業於107年7月25日送達相對人之事實,亦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仲裁卷宗審認屬實;又系爭仲裁判斷書核無仲裁法第38條各款所列情形,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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